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091206号“鑫鑽樹脂EVERDIAMO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98号
申请人:东莞市永钻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1206号“鑫鑽樹脂EVER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75181号“鑫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许多类似系列商标已被审核通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聚氨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塑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