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758090号“CAS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环球力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8090号“CAS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16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从未停止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1、转让申请书;2、商标授权使用证明;3、购销合同;4、买卖合同;5、订货合同;6、参展合同;7、发票;8、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目录;9、会刊;10、参展照片;11、产品包装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于1993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医疗仪器、杀菌清毒器械、各种手术床、医用放射器械、放射医疗器械、热疗袋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所有。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显示,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的关联企业;证据6、7、8、9、10体现了复审商标及使用商品治疗器、电子理疗仪等,且形成时间处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之间。鉴于治疗器、电子理疗仪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菌清毒器械、各种手术床、热疗袋以外的医疗器械、放射医疗器械等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治疗器、电子理疗仪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医疗器械、放射医疗器械等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杀菌清毒器械、各种手术床、热疗袋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除杀菌清毒器械、各种手术床、热疗袋以外的医疗器械、放射医疗器械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杀菌清毒器械、各种手术床、热疗袋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