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得更远GO FURT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49872号“走得更远GO FURT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97号

       

      申请人:谢建仁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圣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9872号“走得更远GO FUR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中文部分已分别核准注册,且申请人对英文部分享有在先权利,可见申请商标并未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71147号“CAMEC GO FUR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62188号“GO FURTHER 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GO FURTHER”,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