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28866号“魔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93号
申请人:北京赛意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8866号“魔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80826号“摩塔”商标、第11163895号“魔塔传奇”商标、第11425226号“魔塔传奇M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魔塔”,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