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7793288号“威万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95号
申请人:广州威万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793288号“威万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0260号商标、第10165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放弃“灯”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检测报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灯”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冲水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