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31497号“名医古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00号
申请人:延边州阿里德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1497号“名医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3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名医古方”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