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 you lactobacillus drin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094858号“优 you lactobacillus

    drin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84号

       

      申请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94858号“优 you lactobacillus drin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047号“优优”商标、第5892541号“优C”商标、第7204247号“Hi优”商标、第8619880厚爱“优E 无汽苏打水YOU•E AIRLESS SODA WATER”商标、第8772940号“优A90及图”商标、第17419190号“I优”商标、第18377252号“优BD”商标、第25690507号“优及图”商标、第6449213号“呦加YOU+”商标、第7204233号“Hi优”商标、第17525930号“yo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中,引证商标一、八权利状态尚未确定。同时,各引证商标已共存与市场,申请商标也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方微信宣传;经销会议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被依法撤销。
      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九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冰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优you lactobacillus drinks”,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