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83659号“美如莓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82号
申请人:上海美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3659号“美如莓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60526号“美莓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使用商品不类似,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昔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