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63089号“顺芝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37号
申请人:广州市顺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三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3089号“顺芝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4573号“顺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并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02144号“顺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顺芝堂”,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品、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医用营养饮料、牙用研磨粉、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