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78073号“沃美琪WOMEI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23号
申请人:浦城县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8073号“沃美琪WOME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167190号商标、第12166991号商标、第12162605号商标、第12167019号商标、第33261396号商标、第386879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