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98052号“st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30号
申请人:广州翔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8052号“st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创性,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合理延伸。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976号“S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15603号“S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放弃服务项目声明、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云计算等其余复审服务能否核准注册进行审查。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