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BIGEL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033254号“C.O.BIGEL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25号

       

      申请人:比绮罗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254号“C.O.BIGE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4121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无效宣告案件中予以无效宣告,现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