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260081号“PRES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86号
申请人:昆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0081号“PRES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573号商标、第25518914号商标、第25543386号商标、第15657749号商标、第18203619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自愿删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3、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寻找赞助”以外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英文拼写、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