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NAMICS3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9156H号“DYNAMICS36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15号

       

      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9156H号“DYNAMICS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6756号“SMART DYN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DYNAMICS”,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无线网络提供的服务,即,提供用于在用户之间传输关于商业管理服务和用于管理商业企业和客户关系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的消息的在线聊天室和电子公告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