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227号“AIAME THE HEART
OF K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03号
申请人:IAME S.P.A.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227号“AIAME THE HEART OF K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27564号商标、第15352247号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