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086660号“红牛康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53号
申请人:奕玛国际行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6660号“红牛康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281号“红牛”商标、第4974055号“红牛RedBull及图”商标、第11227132号“红牛及图”商标、第19901467号“LEWIS ROAD及图”商标、第12136463号“YST DairyFarmLimite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3092号“Ferto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697号“红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牛奶、酸奶、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现有效注册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及引证商标四现有效注册的医用营养品、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红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