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362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82号 - 申请人:福建星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362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82号

       

      申请人:福建星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6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643478号“国奥田径俱乐部及图”商标、第27197891号图形商标、第41类国际注册第1157126号“UEFA CHAMPIONS LEAGUE及图”商标、第41类国际注册第1157137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左半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书籍发行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