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49695号“一拍即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86号
申请人:河南启嘉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9695号“一拍即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成语,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独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