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30280号“SODA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62号
申请人:万瑞特技术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280号“SODA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60229号“KINGSODA”商标、第16305404号“SUTAKING”商标、第14768193号“KING CRYSTAL及图”商标、第16305470号“SUTAKING”商标、第20878888号“添爱尊尚咖啡TNIKING COFFEE”商标、第16720439号“KING及图”商标、第29560921号“kingbeer”商标、第7467003号“浆王浆SOYBEAN MILK KING”商标、第23986063A号“蒙牛火炬K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苏打水制造机、汽水制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酿造机器、汽水饮料制造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包、塑料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保温瓶、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饮料用糖浆、气泡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豆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21、3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