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163032号“卡尔法 咖啡 酒吧 KARFA
B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48号
申请人:北京卡尔法咖啡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3032号“卡尔法 咖啡 酒吧 KARFA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2962号“喀法咖啡 Kaffa及图”商标、第4752772号“卡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大众点评等平台相关评价、引证商标二状态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卡尔法 KARF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喀法 Kaffa”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