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32154号“Dee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04号
申请人:北京健康之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2154号“Dee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9761号“dee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61361号“滴滴嗒 DeD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申请人及申请商标所获资质和荣誉、相关报道、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步器、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eeDa”与引证商标一“deedai”、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DeDeD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