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34354号“中華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66号
申请人:陕西圣地中华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华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4354号“中華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通过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照片、项目审批文件、网络搜索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中華原”,整体并未产生有别于“中華”的其他含义,而“華”是“华”的繁体字形式,“中华”为我国国家名称的简称,将国家名称作为商标组成要素用作商业使用,易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对国家政治、民族或社会等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