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记食品厰 MACAU CHUN KEI FOOD FACTO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48061号“全记食品厰 MACAU CHUN KEI

    FOOD FACTO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56号

       

      申请人:文伟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8061号“全记食品廠 MACAU CHUN KEI FOOD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9565号“全记”商标、第19549618号“全记甜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禁止注册的情形。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广证据、申请人商标在澳门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包含外文“MACAU”,其是我国澳门地区的名称,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