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058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14号 -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605899号“妙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14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5899号“妙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糕点、面包、燕麦片、方便米饭、谷类制品、大豆粉、米、西米、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申请复审。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033号“妙芝”商标、第5612139号“妙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冲突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背景简介、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糕点、面包、燕麦片、方便米饭、谷类制品、大豆粉、米、西米、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除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可可制品、茶饮料、糖果、非医用口香糖”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糖果、甜食”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饼干、蛋糕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妙芝”,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妙芝”与引证商标二“妙之”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甜食”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可可(烘过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或饮料用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糖、糖果、奶片(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可可(烘过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或饮料用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糖、糖果;奶片(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