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TON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742468号“NORTON&SO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94号

       

      申请人:苏州蓝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42468号“NORTON&S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32492号“Norton&S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撤三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裘皮;皮床单;皮制系带;伞;登山杖;皮带(鞍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公文包;背包;手提包;旅行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标识上仅存在大小写的区别,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家具用皮缘饰;皮制系带;伞;手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类似,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裘皮;家具用皮缘饰;皮制系带;伞;手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