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47978号“桔果WORLD JOURN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76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7978号“桔果WORLD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5314号“桔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36531号“安克雷ICONLE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24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69312号“VAST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26657号“嘉元JI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990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009273号“WORLD TR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六的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同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也未处于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的程序中。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分别见第1679、1685、1677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七已为无效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四、七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盥洗室器具;梳;牙签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刷子;酒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刷子;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桔果”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桔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同时申请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六 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盥洗室器具;梳;牙签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