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085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77号 - 申请人:研诺智能设备(广州)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085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77号

       

      申请人:研诺智能设备(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8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7575号“优特尔 U-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0381号“呈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18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56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普通金属线;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锡罐;金属板条;钢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