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貴和天下yuguihetianx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603357号“御貴和天下yuguihetianx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89号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正华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对第10603357号“御貴和天下yuguihetianx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请求认定申请人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在商评字[2017]第72543号裁定书中“和天下”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二、争议商标明显是恶意注册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于2018年成立贵州御贵和天下酒精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御贵和天下”白酒,并在销售、参加展会及相关报道中突出使用了“和天下”三个字。被申请人于2018年成立了湖南乾广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因涉嫌销售使用与他人有影响力商标的名称、包装的商品被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查处。四、被申请人的行为系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害,意图以其带有欺骗性的争议商标,误导广大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地等产生误认,从而牟取利益。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商评字[2017]第72543号裁定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和天下”驰名商标的官网截图;
      2.被申请人身份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截图、被申请人宣传图片、被申请人参加交易会的参观证和宣传手册;
      3.楚天都市报的宣传报道;
      4.带有“和天下”商标酒类商品在展会的图片及工商局现场检查照片;
      5.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6.湖南乾广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及现场检查照片;
      7.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歪曲事实,企业发展规模大小不能决定其他合法商标不可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商标从2012年开始使用至今,无人反映和烟草领域的公司近似,白酒与烟草行业是两个不同的行业,不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5071858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使用证据;2.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协议;3.门店、活动、产品照片;4.光盘。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认为其拥有“和天下”烟标的著作权及卷烟包装条盒的专利权,请求宣传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国烟法相关文件;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和天下”产品的税利表;4.《关于公布打假溯源机制首批重点产品保护名录的通知》;5.版权登记证书、作品内容;6.外观设计专利;7.贵州御贵和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信息、湖南乾广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信息;8.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5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7年6月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7254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确认,引证商标一在香烟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18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过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御貴和天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和天下”,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知名的香烟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亦存在较大的重合性。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以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御貴”、“和天下”分成两部分使用,“和天下”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字体相近,故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以牟取不当利益之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人未将引证商标二作为其主张的依据,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予评述。本案争议商标系标准打印字体,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提主张,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调整范畴。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