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65922号“英记饼家 澳门 MACAU 192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47号
申请人:佳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5922号“英记饼家 澳门 MACAU PASTELARIA YENG KEE 192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澳门、MACAU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二、申请人在3004、3006、3007类似群组上针对“英记”、“英记饼家”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故申请商标在糖等商品上注册应准予注册。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4191号“英记茶庄”商标、第4545411号“英记茶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澳门英记”百度百科词条介绍;2、澳门美食介绍关于英记饼家相关介绍;3、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甜食(糖果)、巧克力、蛋白杏仁糖果、甜食、软糖(糖果)、果仁糖、杏仁糖、花生糖、果冻(糖果)、酥糖、年糕、粽子、芝麻(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十五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盐、年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英记”,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十五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白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甜食(糖果)、巧克力、蛋白杏仁糖果、甜食、软糖(糖果)、果仁糖、杏仁糖、花生糖、果冻(糖果)、酥糖、年糕、粽子、芝麻(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十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