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兔宝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375339号“华强兔宝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38号

       

      申请人:赵修果
      委托代理人:重庆融易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75339号“华强兔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01731号“兔寶寶及图”商标、第4414339号“兔宝宝”商标、第10086546号“兔宝宝TUBAO及图”商标、第13132074号“兔宝宝”商标、第13318248A号“兔宝宝TUBA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地缘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五引证商标汉字“兔宝宝”、“兔寶寶”,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砖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一经核准注册效力及于全国,商标使用不受商标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