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14715号“伴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27号
申请人:北京麦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明律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14715号“伴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0043号“伴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796844号“伴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伴旅”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毡、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毡、人造丝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