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72733号“ECO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29号
申请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372733号“EC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7327号“ELOLAB”商标、第8506930号“大格EPOLA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明材料及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2、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ECOLAB”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文字部分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