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上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416439号“塞上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94号

       

      申请人:莫耀峰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6439号“塞上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0716号“塞上红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08号“塞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塞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塞上”,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之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