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成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679763号“三我成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30号

       

      申请人:重庆童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启业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79763号“三我成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29584号“三有成长”商标、第27461168号“三有成长”商标、第27466546号“三有成长”商标、第33172974号“三有成长”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地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