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05225号“聚能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29号
申请人:佛山市瀚晴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5225号“聚能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88265号“聚能JN及图”商标、第16429467A号“聚能投资Cohesive Energy Investment”商标、第15561162号“聚能教育”商标、第15739489号“周天聚能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聚能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呼叫部分“聚能”,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以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均为“聚能”,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