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873855号“衡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20号
申请人:衡山茂丰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3855号“衡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且申请人“衡圣”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7691号“圣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且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衡圣”与引证商标“圣衡”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给消费者的印象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