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951061号“优选俄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18号
申请人:黑河市领鑫进出口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51061号“优选俄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优选俄品”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优良的俄罗斯商品”,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