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287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60号 - 申请人:山东郓城水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287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60号

       

      申请人:山东郓城水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8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41401号“魏之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属于不同行业从业者,面对的客户群体不同,普通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区分二者。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