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RBER DIG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053号“KORBER DIGI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62号

       

      申请人:KORBER AG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053号“KORBER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235266号“KORBER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彼此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国际局商标档案信息和中国商标网上的档案信息。
      经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商标,故两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服务为不规范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分析与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咨询”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在本类“工业分析与研究”等其余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技术咨询”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工业分析与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