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856993号“味之尚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55号
申请人:武汉莲花食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6993号“味之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9108号“味之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已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味精、调味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