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ST RAC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73211号“TRUST RAC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4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托斯特
      委托代理人:日高(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373211号“TRUST 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60916745390号“信 佑儿 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7058438号“TRUST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72268号“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39969号“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27723号“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316303513725号“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国际注册第1032901号“e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24959号“赛玛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480133号“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987322号“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987329号“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903482号“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国际注册第903482S号“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037380号“R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多个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九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处于宽展期。
      2、引证商标十专用权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因更正转新申请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十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钢管;金属楼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门装置;金属标志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四、十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九的商标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