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富华(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699798号“东方富华(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58号

       

      申请人:河南东方富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99798号“东方富华(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31932号“富华F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期满无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065728号“富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尚未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83489号“富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在“柏油;铺路沥青;建筑用焦油条;建筑用毡;防水卷材”商品上获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并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利口酒用色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杀菌漆;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防腐蚀涂料;内墙漆;外墙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漆;杀菌漆;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防腐蚀涂料;内墙漆;外墙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