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96031号“一职无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42号
申请人:常州众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6031号“一职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36623号“职 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审查,核准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服务;文字处理和打字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一职无忧”指定使用在“广告中介”等全部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