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955号“Gold Lab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17号
申请人:CHUEW HUAD MANGE CO.,LTD.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955号“Gold Lab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3120号“维益 金钻 Gold Lable RIC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3157号“GOLDEN LA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考虑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蚝油;辣椒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蛋糕和甜点裱花用液体糖浆;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