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t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2969955号“Knote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11号

       

      申请人:科诺特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进光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8日对第22969955号“Knot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KNOTEL”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完全相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带来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第36类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有理由怀疑申请人存在恶意诉讼以抢夺争议商标的可能。三、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融资服务;金融管理;保险精算;古玩估价;担保;受托管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谢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