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55246号“TECH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2号
申请人:深圳泰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5246号“TECH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6421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19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85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76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的英文部分均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若共同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