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6848730号“小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94号

       

      申请人:成都新大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蓝杉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7日对第16848730号“小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领先专业猎头机构,“小白”是申请人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的服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标识。小白实习是5年前开发上线的一款为大学生实习服务的互联网产品。申请人广泛推广“小白”软件APP商标,“小白”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小白实习”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从而形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百度推广合同及授权书、腾讯推广合同、360推广合同;
      2、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人新浪微博首页截图;
      3、职业定位系统产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发票;
      4、平台相关报道、申请人官网图片、宣传页、宣传活动照片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于201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用了第30929519号图形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该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已在驳回复审中予以驳回,未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推广合同中部分显示推广内容为网络域名,未体现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及指定服务,且三份推广合同均无发票佐证合同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人新浪微博首页截图、职业定位系统产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发票、平台相关报道、申请人官网图片、宣传页等证据无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小白实习”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且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