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211479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75号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4日对第22114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已注册一系列“LEOVIDO”、图形商标并持续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067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 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电视、网络、户外及移动广告等合同及对应的广告费用发票、照片;“LEOVIDO”、图形系列商标纸箱、鞋、服装等合同及照片;申请人销售情况统计;部分专卖店列表;浙江省知名商号鹿城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公司创办人VIRGIL ABLOH(维吉尔·艾伯洛)不仅是世界知名时尚设计师,同时也是时尚品牌“OFF-WHITE C/O VIRGIL ABBLOH及“OFF-WHITE”的创始设计师。争议商标图形为VIRGIL ABLOH原创标识,被申请人对该图形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非以使用为目的,妄图抢注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誉,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全部无效宣告理由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VIRGIL ABLOH简介;
2、国内媒体介绍VIRGIL ABLOH;
3、“OFFWHITE”品牌大使介绍和照片;
4、“OFFWHITE”服装型录;
5、国内媒体报道;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图书检索报告;
7、国内贸易商及代理商订购“OFFWHITE”服饰之单据;
8、经公证的相关报道、宣传、百度贴吧等;
9、相关判决书;
10、相关媒体针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工商查处的网络报道打印件;
11、争议商标图形美术著作权登记证书;
12、设计师维吉尔·艾伯洛与被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
13、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名称为关键词在知名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
14、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部分商标信息;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内容完全真实,申请人注册的其他商标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实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夹克(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