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C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21129号“NUC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94号

       

      申请人:努卡纳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129号“NUC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0262号“NUC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努卡纳公共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