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亲幼爱ALL BIRD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2738687号“左亲幼爱ALL BIRD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8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左亲幼爱鞋服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州爱从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38687号“左亲幼爱ALL BIR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71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爱从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是有效证据,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转让至温州左亲幼爱鞋服有限公司,故现以受让人名义进行答辩。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行为属于恶意,应当驳回其撤销理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情况;2、复审商标的相关合同、发票;3、实物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4、网络销售页面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在针对第32894762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对上述主体进行调查报告材料的公证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广州爱从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4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2019年10月20日经审查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其专用期限至2024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服装;婴儿裤(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温州市米町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布言布语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使用。证据2显示被许可人与温州市瓯海坚美纸箱厂签订了纸箱加工合同,与温州市藤桥服饰工业园区、温州首选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左亲幼爱ALL BIRDS”牌布鞋、女童仿皮上衣购销合同,该合同有与之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结合证据3的相关实物照片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服装、鞋”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婴儿睡袋”商品与“服装、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服装、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婴儿睡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2月27日